一、带著作权登记证书的实物艺术品的数字版权:版权数字资产
这一类别属于传统版权资产的数字化转化,核心特征是实体艺术品的版权通过数字化技术实现线上管理与交易。具体依据如下:
1. 权利基础源自传统版权资产:实物艺术品本身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实体作品,其数字版权是基于线下物权的版权衍生形态。例如,一件实体画作的数字版权(如高清扫描件的复制权、网络传播权)需先通过著作权登记证书确权,再通过区块链技术转化为可在线交易的数字凭证。
2. 数字化是管理手段而非权利本质:此类资产的核心价值仍依附于实体艺术品的版权,数字化仅为实现版权拆分、授权、交易的技术工具。例如,用户购买实物艺术品的数字版权后,可在线上平台授权他人使用该作品的数字图像,但实体物权仍归原持有者所有。
3. 符合版权数字资产的定义:根据《数字版权资产管理》的权威界定,版权数字资产是“传统版权资产通过数字化技术转化为可在线管理、交易的数字形态资产”,强调“数字化是确权与流通的手段”。
二、NFTSH版权溯源证书对应的实体衍生品版权:数字版权资产
这一类别属于数字化的版权权利直接驱动实体商品的生产与流通,核心特征是版权权利与数字技术深度绑定,形成独立的数字化资产。具体依据如下:
1. 权利形态完全数字化:实体衍生品的版权(如IP联名潮玩的设计权、生产权)通过NFTSH系统生成唯一区块链标识,其授权记录、交易历史、收益分成规则均以智能合约形式固化在链上,形成独立于实体商品的数字版权资产。
2. 数字化版权直接决定实体商品价值:例如,一件带NFTSH证书的限量版画,其价值不仅在于实物本身,更在于区块链上记录的“该版画的授权期限、版次编号、创作者分成比例”等数字版权信息。用户购买该衍生品时,实际获得的是“实体商品+数字版权权益”的双重资产。
3. 符合数字版权资产的法律属性:根据《数字版权资产管理》,数字版权资产需满足“以数字化形式存在、受著作权法保护、权利归属明确”的条件。NFTSH证书通过区块链存证技术,确保实体衍生品的版权权属、授权范围、交易记录不可篡改,完全符合这一定义。
三、全版权NFA及授权权益NFR:数字版权资产
这一类别属于完全数字化的版权权利拆分与交易,核心特征是版权权利通过区块链技术转化为可流通、可分割的数字资产。具体依据如下:
1. 权利形态纯数字化:全版权NFA(Non-Fungible Asset)是将著作权财产权(如复制权、改编权、数字衍生权)打包为区块链上的非同质化权益,用户购买NFA即获得这些权利的数字所有权。授权NFR(Non-Fungible Rights)则是将单项版权权利(如展览权、商用授权)拆分为可交易的数字权益,通过智能合约实现自动分润。
2. 独立于实体的数字原生资产:NFA和NFR的价值完全依赖于区块链上的数字记录,无需关联实体商品。例如,用户购买某IP的NFR授权后,可在线上平台将该权益转售给第三方,或通过智能合约获得衍生品销售的分成收益,整个过程无需涉及实体交易。
3. 符合数字版权资产的国际标准:根据国际数字版权联盟(IDCF)的定义,数字版权资产需具备“数字化载体、可交易性、智能合约执行”三大特征。NFA和NFR通过区块链技术实现了这些特性,例如全版权NFA的转让需通过智能合约签署法律文件,授权NFR的分润规则自动执行。
四、核心区分逻辑:数字化是手段还是权利本质
1. 版权数字资产:
- 本质:传统版权资产的数字化延伸,权利基础仍依附于实体作品。
- 案例:实物艺术品的数字版权需先通过线下著作权登记,再转化为线上可交易的数字凭证,其价值与实体作品的市场表现强相关。
2. 数字版权资产:
- 本质:完全数字化的版权权利,独立于实体存在,价值由区块链技术、智能合约、市场流通性共同决定。
- 案例:全版权NFA和授权NFR权益通过区块链生成、交易,其价值波动与IP的数字生态(如元宇宙展览、虚拟商品开发)直接相关,与实体商品无必然联系。
五、业务价值:构建“传统资产数字化”与“数字资产实体化”的双向闭环
“熟IP红馆”的创新在于通过两类资产的协同,打通了“实体版权→数字版权→实体衍生品”的价值链路:
- 版权数字资产(实物艺术品的数字版权):解决传统艺术市场“版权难流通”的痛点,让实物艺术品的版权通过数字化实现跨场景变现(如线上授权、数字展览)。
- 数字版权资产(NFA/NFR):通过区块链技术创造全新的版权交易品类,例如用户购买NFR授权后,可在线下商店定制实体衍生品,实现“数字权益→实体消费”的闭环。
这种分类不仅符合《著作权法》与会计准则对无形资产的定义,更通过技术手段实现了“版权确权-交易-变现”的全流程可信化,为文化IP的商业化提供了可复制的数实融合范本。
本文原创作者-----五帝玄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