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务院公布修订后的《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所谓经营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
1
经营者合并;
2
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
3
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
经营者集中达到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
随着我国经济不断发展,现行的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偏低,不适应促进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客观需要。修订《规定》,对现行的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进行调整,旨在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门槛,降低经营者集中制度性交易成本,提升反垄断监管执法效能,促进投资并购。
修订后的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
发生了哪些变化呢?
一起通过视频来了解下吧~
根据我国现阶段经济发展情况,修订后的《规定》进一步提高经营者集中营业额申报标准:
一是将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的全球合计营业额标准,由现行超过100亿元人民币提高至超过120亿元人民币;
二是将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的中国境内合计营业额标准,由现行超过20亿元人民币提高至超过40亿元人民币;
三是将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的中国境内营业额标准,由现行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提高至均超过8亿元人民币。
此外,《规定》要求,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根据经济发展情况,对申报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
来源:江苏市场监管
供稿:蒋佳佳
审核:林萍吴君青
发布:沈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