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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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7 09:0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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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日为2025年11月18日。

2、因激励对象所在业务单元未达成100%解除限售条件的业绩考核目标,公司按照激励对象所在业务单元业绩考核达成比例对相应限制性股票进行解除限售。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为279名,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450,088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0.0562%。除上述情况外,本次实施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与已披露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不存在差异。

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或“苏泊尔”)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董事会认为《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其中激励对象所在业务单元未达成100%解除限售条件的业绩考核目标;根据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规定及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办理了本次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事宜。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为279名,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450,088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0.0562%。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为2025年11月18日。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述及实施情况

1、2022年8月30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及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初步核实。

2、2022年9月16日,公司披露《监事会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2022年9月21日,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4、2022年9月22日,公司披露《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在本次激励计划筹划过程中,公司未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有关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买卖的行为。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首次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亦未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利用有关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买卖的行为。

5、2022年10月12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及第七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授予288名激励对象1,253,500股限制性股票,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22年10月12日。公司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确认。

6、2022年11月11日,公司披露《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的公告》。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1,253,500股限制性股票于2022年11月10日过户登记至288名激励对象名下。

7、2023年1月31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及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暂缓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授予2名暂缓授予激励对象79,000股限制性股票,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23年2月1日。公司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确认。

8、2023年2月27日,公司披露《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暂缓授予部分授予完成的公告》。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79,000股限制性股票于2023年2月24日过户登记至2名暂缓授予激励对象名下。

9、2023年3月29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及第七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部分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议案》。公司有两名激励对象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同意公司以1元/股的价格回购注销其尚未达成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共计1,750股,上述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项已于2023年6月29日完成。

10、2023年8月30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及第八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部分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议案》。公司有三名激励对象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同意公司以1元/股的价格回购注销其尚未达成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共计3,250股,上述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项已于2024年8月7日完成。

11、2024年3月29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及第八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部分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议案》。公司有四名激励对象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同意公司以1元/股的价格回购注销其尚未达成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共计9,500股,上述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项已于2024年8月7日完成。

12、2024年10月24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和《关于对部分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议案》。公司第一个限售期为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上述限售期已于2024年11月10日届满。公司286名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合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456,201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0.06%。上述限制性股票已于2024年11月19日上市流通。因公司激励对象第一个限售期内所在业务单元未达成100%解除限售条件的业绩考核目标,根据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以1元/股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获授的部分未达成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共计178,674股;上述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项已于2025年1月17日完成。

13、2025年1月10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及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暂缓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同意为两名暂缓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29,625股限制性股票进行解除限售。上述限制性股票已于2025年3月3日解除限售,但暂缓授予激励对象为公司高管,上述股份已被重新锁定为高管锁定股。

14、2025年10月23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及第八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和《关于对部分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议案》。

二、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的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情况

1、限售期届满情况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分别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36个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解除限售比例为获授限制性股票总量的50%。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完成日为2022年11月10日,第二个限售期已于2025年11月10日届满。

2、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情况的说明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的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因激励对象所在业务单元未达成100%解除限售条件的业绩考核目标,公司按照激励对象所在业务单元业绩考核达成比例对相应限制性股票进行解除限售;故激励对象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450,088股,拟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173,787股。除上述情况外,董事会认为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相关内容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不存在差异。

三、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的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核实意见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情况以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认为: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一一业务办理》及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的相关规定,在考核年度内绩效考核均合格且符合公司及所在业务单元业绩考核指标等其他解除限售条件,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的资格合法、有效。

四、监事会对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的第二个解除限售期激励对象名单的核实意见

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后认为:公司279名激励对象解除限售资格合法有效,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同意公司董事会后续为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手续。

五、独立财务顾问对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的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意见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相关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上述事项尚需根据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相关法规规定办理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相关手续。

六、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就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的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相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认为,苏泊尔本次解除限售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激励对象根据《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条件已满足,激励对象获授的该部分限制性股票可根据《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按照其所在业务单元业绩考核达成比例对相应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

七、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的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日为2025年11月18日;

2、本次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共计450,088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0.0562%,占授予限制性股票激励总量(剔除离职激励对象获授但已完成回购注销的股份总量)的34.1493%;

3、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人数为279名;

4、本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情况如下:

注:

(1)“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股)”一栏中已剔除离职对象原获授且完成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数量。暂缓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情况将于后续另行召开董事会审议并办理相关解除限售所需手续。

(2)公司原总经理张国华先生已于2025年1月24日从本公司离职,本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对应其获授的2023年度达成业绩考核目标的部分,公司对其未达成业绩考核目标的限制性股票将进行回购注销。

上述激励对象中,徐波先生、叶继德先生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原总经理张国华先生目前仍处于离职后的股票锁定期内,根据《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及其他法律、法规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上述三名激励对象所持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后,每年可上市流通股份数量为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

八、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注:本表格为公司初步测算结果,具体数据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上市公司股本结构表为准。

特此公告。

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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