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今年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时,经税务机关提示后发现自身以前年度汇算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填报有误,更正申报后需要补缴税款及滞纳金吗?
答:根据税收征管法、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等法律规定,纳税人对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所提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税务机关的服务管理措施不能代替纳税人的责任。纳税人错误或者虚假填报信息资料导致多退税款或少缴税款的,依法需要补缴税款并加收滞纳金。
二、我去年购房时使用的是商业贷款,符合首套房贷利率等条件,并享受了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今年我办理了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新发放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仍是首套房贷利率。“商转公”后我还能继续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吗?
答:纳税人在办理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含全部转为住房公积金贷款,以及转为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的“组合贷”等形式)后,新发放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符合《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有关首套住房贷款利率条件的,由于置换前后纳税人的住房仍为同一套,可以继续事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
您可根据自身情况,通过个人所得税APP在“专项附加扣除"-“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填报同一套住房新办理的公积金贷款合同编号等信息后即可享受。填报完成后,既可以将上述信息推送给任职受雇单位在平时扣缴时享受,也可在次年办理汇算清缴时享受。
三、我购房时使用的是商业贷款,去年作了“贷款置换”并新签了贷款合同,新贷款仍享受首套房贷利率。“贷款置换”后我还能继续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吗?
答:可以。纳税人按照《关于降低存量首套住房贷款利率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进行存量住房贷款置换的,由于置换前后纳税人的住房仍为同一套,可以继续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其中,贷款合同编号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在个人所得税APP在“专项附加扣除”-“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变更同一套住房新办理的贷款合同编号等信息。
四、企业所得税申报记录查询路径?
答:登录电子税务局后,可通过【我要查询】-【一户式查询】-【申报信息查询】模块对已申报数据查询打印。如需查询更正前的申报表,可在页面中选择“更正类型”,包括新产生申报表、被更正的申报表、更正后新产生的申报表(全量模式);如需查询已作废的申报记录,可在页面中选择【作废标志】为“已作废”再进行查询。
五、企业所得税完税证明如何打印?
答:登录电子税务局后,点击【我要办税】-【证明开具】-【开具税收完税证明】功能菜单,进入开具税收完税证明界面,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开具完税证明(表格式)及完税证明(文书式),点击选择查询方式为税(费)属期或缴(退)款时间,选择查询日期起和查询日期止(或税款所属期起止),即可查询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完税证明并进行打印。
六、企业所得税年度报表如何更正?
答:登录电子税务局后,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申报更正与作废】功能菜单进入界面后,可选择申报日期范围、税款所属期等筛选条件。如果需要根据申报表名称进行查询,点击【展开】进行申报表的选择,点击【查询】,对已完成申报的申报表信息进行查询。从查询结果列表中,通过“操作”列提供【更正】、【作废】完成对应申报表单的相关操作。企业所得税年报仅支持更正当前年份近3年内的申报数据。
来源:广西税务123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