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位央行系统人大代表:建议加快出台《存款保险法》|两会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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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08 05:3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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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保险制度只有《存款保险条例》作为依据,法律位阶和法律效力偏低,与存款保险制度作为金融安全网三大支柱之一的地位不匹配

文|《财经》记者 唐郡

编辑|张威

自2015年《存款保险条例》(下称《条例》)正式施行,中国存款保险制度已运行十年。

自施行以来,存款保险制度在防止挤兑、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和维护银行体系稳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例如,在包商银行等机构风险化解中,存款保险制度为存款人权益提供了保障。

“但在近年来我国金融风险化解处置实践中,逐渐暴露出《条例》法律位阶较低、制度设计和内容较为原则,市场化、法治化的金融风险处置机制不健全等问题。”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人民银行(下称“央行”)河南省分行行长王均坦表示。

为此,2025年全国两会期间,王均坦等三位来自央行系统的全国人大代表均建议,加快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存款保险法》(下称《存款保险法》),进一步完善存款保险制度。

2025年政府工作报告指出,要充实存款保险基金、金融稳定保障基金等化险资源。截至2023年末,存款保险基金存款余额为810.12亿元。

在前述建议中,三位全国人大代表均建议,应增加存款保险基金后备融资机制,增加存款保险基金补充资金的法定方式。其中两位代表进一步建议,明确存款保险基金面临资金不足时,存款保险机构可通过发债、向中央银行借款等方式筹集资金,及时补充存款保险基金的流动性。

加快出台《存款保险法》

制定《存款保险法》是落实党中央有关防控金融风险和存款保险部署的重要措施。

全国人大代表、央行安徽省分行行长马骏表示,“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指出,要完善存款保险制度,健全金融风险预防、预警、处置、问责制度体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强调,建立风险早期纠正硬约束制度,筑牢有效防控系统性风险的金融稳定保障体系。中央金融工作会议要求,要对风险早识别、早预警、早暴露、早处置,健全权责一致、激励约束相容的风险处置责任机制。”

根据国际存款保险协会与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发布的《有效存款保险制度核心原则》,存款保险制度与中央银行最后贷款人职能、审慎监管共同构成金融安全网三大支柱。

从国际经验看,存款保险制度已在近150个国家和地区建立,多有专门立法,如美国、加拿大、日本、韩国等均制定了存款保险法或存款保险公司法,同时通过法律对其他两大支柱予以明确。

全国人大代表、央行四川省分行行长严宝玉表示,“中国现行法律框架下,《中国人民银行法》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对中央银行最后贷款人职能、审慎监管等两大支柱已有明确规定,但存款保险制度只有《存款保险条例》作为依据,法律位阶和法律效力偏低,与存款保险制度作为金融安全网三大支柱之一的地位不匹配。有必要提高《条例》法律位阶,制定《存款保险法》。”

制定《存款保险法》也是化解处置金融风险的现实需要。

“在现有《条例》制度框架下,存款保险早期纠正缺少直接影响机构股东、高管人员的限制措施或罚则,硬约束不足,同时风险处置主体地位、处置角色及处置措施也不明确。具体工作实践中较多采用的‘一事一议’的处置方式,面临部门协商成本高、处置时间长、处置工作衔接不顺畅等诸多问题。这些都亟需通过制定《存款保险法》,提升早期纠正制度刚性,明确各方职责,规范和加快金融风险化解处置。”王均坦表示。

增加存款保险基金后备融资机制

在存款保险制度中,存款保险基金是一项核心安排。央行数据显示,截至2023年末,存款保险基金存款余额为810.12亿元。同时,《中国金融稳定报告(2024)》显示,截至2023年末,处于风险较高状态的银行357家,资产规模7.05万亿元。

前述报告称,要扩大存款保险基金及其他行业保障基金、金融稳定保障基金资金积累,发挥行业保障基金市场化、法治化处置平台作用,强化存款保险专业化风险处置职能。

上述三位全国人大代表的建议中均提到,要增加存款保险基金后备融资机制。

严宝玉建议,进一步完善存款保险基金来源机制。明确投保机构所交保费税前扣除相关规定,明确存款保险基金后备融资机制,增加存款保险基金补充资金的法定方式,确保存款保险基金具备大额风险处置能力。

马骏进一步建议,明确存款保险基金面临资金不足时,存款保险机构可通过发债、向中央银行借款等方式筹集基金,及时补充存款保险基金的流动性。明确投保机构所交保费税前扣除规定,降低银行财务成本。

王均坦亦建议,应明确当存款保险基金不足时,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可以通过发行债券、向中国人民银行借款、预收保费等方式筹集资金,确保处置资金充足。

此外,三位代表均建议,健全存款保险风险监测、预警、核查、警示和早期纠正制度,以及存款保险风险处置制度。

一是健全具有存款保险特色的金融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促进金融风险“早识别、早预警”。增加存款保险核查手段和措施,明确核查效力,提升通过核查发现风险的能力。强化存款保险风险警示与早期纠正,提升规范性、强制性与有效性,促进金融机构安全稳健运营。

二是强化存款保险专业化金融风险处置职能,丰富存款保险风险处置措施和工具。丰富存款保险基金使用情形和方式,健全权责一致的风险处置责任机制。

责编 | 王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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