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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嘉实方舟6个月滚动持有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为满足基金投资者的需求,为投资者提供多样化的投资途径,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于2023年12月27日起对嘉实方舟6个月滚动持有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增加E类基金份额,并对《基金合同》及相关法律文件作相应修改。现将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分类情况
1、本基金按照费用收取方式、费率标准的不同将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分为A类、C类、E类基金份额。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申购费用,但不计提销售服务费;C类、E类基金份额计提销售服务费,但不收取申购费用。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和E类基金份额将适用不同的销售服务费率,A类和C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业务规则以及费率结构均保持不变。投资者申购时可以自主选择基金份额相对应的基金代码进行申购。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相互转换。
2、申购费率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收取申购费用,C类、E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A类基金份额采用前端收费模式收取基金申购费用。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具体如下: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个人投资者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直销网上交易系统申购本基金业务实行申购费率优惠,具体请详见本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C类、E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为0。
3、赎回费率
本基金不收取赎回费,但本基金对每一份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分别设定6个月的滚动运作期。本基金E类基金份额亦设定6个月的滚动运作期,每个运作期到期日前,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提出赎回申请,每个运作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提出赎回申请,不收取赎回费。
4、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投资者可自2023年12月27日起办理本基金E类基金份额的申购(含转入)以及定投业务,并将自首笔E类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后的第6个月度对日(即首笔E类基金份额的第一个运作期到期日)起办理本基金E类基金份额的赎回(含转出)业务,具体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
E类基金份额的初始基金份额净值与E类基金份额首笔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一致。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合并投资运作,分别计算和公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1)申请申购基金的金额限制
投资者通过非直销销售机构或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首次申购A类、C类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A类、C类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元(含申购费);首次申购E类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E类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元(含申购费);投资者通过直销中心柜台首次申购A类、C类基金份额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20,000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A类、C类基金份额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元(含申购费);投资者通过直销中心柜台首次申购E类基金份额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00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E类基金份额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元(含申购费)。各销售机构对本基金的具体认购最低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规定为准。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但单一投资者(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人员作为发起资金提供方除外)累计持有份额不得达到或者超过本基金总份额的50%,且不得变相规避50%集中度要求。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2)申请赎回基金的份额的限制
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赎回本基金份额时,可申请将其持有的部分或全部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不得少于1份,每个基金交易账户最低持有基金份额余额为1份。若某笔赎回导致某一销售机构的某一基金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1份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的某一基金交易账户剩余基金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各销售机构对本基金的具体赎回份额限制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规定为准。
(3)基金管理人有权规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一项或多项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以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为准。
(5)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调整上述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或者新增基金申购或赎回的控制措施。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5、本基金E类基金份额适用的销售机构
本基金E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机构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基金合同的修订
本公司根据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结果,就本基金增设E类基金份额等事项对基金合同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本次修订对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根据基金合同约定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基金合同的修改详见附件《嘉实方舟6个月滚动持有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本次修改不涉及本基金托管协议的更新。
本次修订更新后的基金合同将自2023年12月27日起生效。基金合同全文于2023年12月23日在本公司网站(www.jsfund.cn)和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披露,供投资者查阅。基金管理人将按规定对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一并更新。
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信息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相关法律文件。投资者可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jsfund.cn)或拨打本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电话(400-600-8800)获取相关信息。
特此公告。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3年12月23日
附件:《嘉实方舟6个月滚动持有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注:“第二十四部分基金合同内容摘要”中涉及上述内容的一并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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