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您好,我们是一家贸易公司(一般纳税人),年底有一些公司对外销售的产品想发放给员工作为福利,是否要交税?
“作为一家贸易公司,将产品发放给员工,在增值税方面,属于将购进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情形,不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已经抵扣进项税额的,要作进项税额转出。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应当视同销售货物,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在个人所得税方面,应按照工资、薪金所食会会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2、请问我公司年底会组织优秀营销人员出去旅游,这种情况是否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按照相关规定,对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人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应根据所发生费用全额计入营销人员应税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其中,对企申税业雇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与当期的小薇工资薪金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其他人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作为当期的劳务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3、给员工发放的误餐补助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根据相关规定,不征税的误餐补助需要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1.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
2.是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
如果是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令第538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
4.《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
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免费旅游方式提供对营销人员个人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1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
7.《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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