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会计差错更正。根据披露,公司对前期会计差错进行更正,将本报告期贸易业务的收入确认方法由总额法更正为净额法,导致 2023 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第三季度分别调减营业收入及营业成本 0.63 亿元、 1.15 亿元、 0.29 亿元,前三季度合计调减营业收入 2.07 亿元,占前三季度调整前营业收入的 14.35%,但并未对以前年度财务信息进行差错更正,且公司各年度报告未就贸易业务的经营模式等进行详细说明。同时,根据各年年报,自 2019 年起,公司业务构成划分为超硬材料和其他业务,其中其他业务 2019 年至 2023 年的收入分别为 3.47亿元、 6.22 亿元、 5.78 亿元、 5.71 亿元、 0.16 亿元。此外, 2024 年 1 月,公司实控人由乔秋生变更为许昌市财政局。
请公司:(1)补充披露贸易业务及其他业务的开展历史、主要内容、业务模式、近五年前十大客户和供应商名称、金额、关联关系、权利义务约定、货物风险责任归属等,并说明各报告期贸易业务的收入确认时点和方法;(2)结合问题(1),说明本报告期贸易业务收入由总额法更正为净额法的主要依据,并说明2019 年至 2022 年年度报告是否需要追溯调整,如不需要追溯调整,说明原因及合理性;(3)请会计师结合问题(1)、(2),说明对相关贸易业务执行的审计程序和获取的审计证据,明确是否存在其他会计差错情形,以及前期出具的审计意见是否恰当。
【公司回复】
(1)补充披露贸易业务及其他业务的开展历史、主要内容、业务模式、近五年前十大客户和供应商名称、金额、关联关系、权利义务约定、货物风险责任归属等,并说明各报告期贸易业务的收入确认时点和方法;
回复:
公司分产品收入成本表中的其他类别近五年主要构成如下:
贸易业务开展历史、主要内容、业务模式如下:
公司贸易业务自 2019 年 2 月, 公司成立全资子公司——河南黄河旋风供应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供应中心”),为上市公司提供采购服务。公司金属粉末产品的主要原材料为电解铜、镍等大宗金属材料,公司单次采购一般以满足生产投料为限,采购批量小,采购价格高。为了改善这一状况,公司开展贸易业务,采取扩大采购批量规模的策略,降低采购价格。在满足生产需求的同时,多余采购量由供应中心对外进行销售。
贸易业务主要内容为电解铜、镍等大宗金属材料的购销业务。
公司贸易业务模式为:公司集中向上游供应商提出采购,并根据自身所需,多余采购量对外进行销售,并获取相应差价。公司根据采购合同规定向供应商支付货款。同时在同一时间或较短时间内销售合同签订后,公司会根据合同条款向下游客户收取货款。
权利义务约定、货物风险责任归属:
在公司与客户签订合同中,约定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货物交付之前由公司承担,交付之后由客户承担。在公司与供应商签订合同中,约定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货物交付之前由供应商承担,交付之后由公司承担。
公司其他业务开展历史、主要内容、业务模式如下:
公司除贸易外的其他业务主要是公司线锯事业部的产品销售收入及成本, 公司 2016 年成立线锯事业部开展投建金刚石线锯生产线项目,由于投建后线锯产品销售收入占公司销售总体收入比例较小,公司一直将其计入其他项目列报。其业务为传统制造业模式,以开展生产、销售金刚石线锯产品业务为主。
收入确认时点和方法:
各报告期贸易及其他业务的收入确认时点:公司根据销售合同规定的履约义务,将合同中约定的客户所需货物发货,客户收到货物后进行验收,公司收取客户验收合格通知。公司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2023 年度按照已收或应收对价总额扣除应支付给其他相关方的价款后的净额确认收入,以前年度按照已收或应收对价总额确认收入,具体确认方法分析见问题 1(2)回复。
(2)结合问题(1),说明本报告期贸易业务收入由总额法更正为净额法的主要依据,并说明 2019 年至 2022 年年度报告是否需要追溯调整,如不需要追溯调整,说明原因及合理性;
回复:
公司 2019 年至 2022 年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2017 年修订)与《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案例解析(2020)》在 2019 年度至 2022 年度将大宗金属购销业务按照总额法确定收入。主要依据如下:
(1)《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第三十四条:
“企业应当根据其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是否拥有对该商品的控制权,来判断其从事交易时的身份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
在具体判断向客户转让商品前是否拥有对该商品的控制权时,企业不应仅局限于合同的法律形式,而应当综合考虑所有相关事实和情况,这些事实和情况包括:
(一)企业承担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主要责任。
(二)企业在转让商品之前或之后承担了该商品的存货风险。
(三)企业有权自主决定所交易商品的价格。
(四)其他相关事实和情况。”
(2)《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案例解析(2020)》案例 6-12 收入应该按照总额还是净额确认之相关案例二大宗商品贸易收入总额法案例:
“(一)案例背景某上市公司的子公司为一家贸易公司,从事贵金属大宗商品贸易业务产品是存放于仓储公司的标准产品,……
问题:上述大宗商品贸易收入应该采用总额法还是净额法?
(二)案例解析
在本案例中,不能简单按照签订合同的先后顺序评估特定商品在转让客户之前企业是否能控制该商品。贸易公司承诺向客户提供大宗商品或者代表提货权的仓单,并非承诺安排他人向客户提供商品。在特定的商品转让给客户之前,贸易公司先控制了该商品,然后转让商品,虽然控制商品时间很短。因此,贸易公司在向客户转让商品之前控制商品。
从客户的角度看,贸易公司是其供应商并承担提供商品的主要责任,虽然贸易公司可能因承担商品质量责任向其供应商追索。……就本案例而言,贸易公司采用总额法确认收人是合理的。”
公司大宗金属购销业务模式与上述案例贸易业务模式基本一致,公司分别与客户和供应商单独签订合同,并就货物质量向客户承担责任,公司将商品转让给客户之前,虽然控制商品时间较短,但是在向客户转让商品之前可以控制商品,且承担控制期间的商品价格波动风险。因此公司在 2019 年至 2022 年期间根据收入准则与案例判断公司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能够控制该商品,公司为主要责任人,应当按照已收或应收对价总额确认收入。
公司开展贸易业务,采取扩大采购批量规模的策略,降低金属粉末产品原材料采购价格,在满足生产需求的同时,多余采购量对外进行销售。2019 年至 2022年开展的大宗金属购销业务中,部分采购为金属粉末生产自用,其余部分与仓储公司签订仓储保管合同,并根据大宗金属材料的期货盘价及未来走势预测与客户确定销售价格后对外销售,据此公司按照总额法确认销售收入。
因此,公司 2019 年至 2022 年将大宗金属购销业务按照总额法确定收入是合理的,不需要追溯调整。
公司 2023 年度根据《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案例解析(2024)》及《关于规范中央企业贸易管理严禁各类虚假贸易的通知(国资发财评规[2023]74 号)》在 2023 年度将贸易业务按照净额法确定收入。主要依据如下:
(1)《关于规范中央企业贸易管理严禁各类虚假贸易的通知(国资发财评规[2023]74 号)》中“十不准”规定:
“一是不准开展背离主业的贸易业务;……
(2) 2024 年 3 月再版的《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案例解析(2024)》中,将《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案例解析(2020)》中的案例 6-12 收入应该按照总额还是净额确认之相关案例二删除。
公司在满足金属粉末产品生产需求的同时,将贸易业务多余采购量对外进行销售,金属粉末产品收入 2019 年为 4.51 亿元,其产品收入近年萎缩, 2023 年降至 1.14 亿元,对原材料的采购需求也逐步降低。2023 年度大宗金属购销业务中受金属粉末产品采购需求影响,本期贸易业务基本为仓单交易模式,采购业务自用比例降低,分析判断在交易过程中对商品的控制权具有过渡性、瞬时性,对该部分业务按净额法列示。
根据公司贸易业务采购需求变动情况,结合以上准则政策指引变化,以及公司 2023 年末公司控制权拟发生变更,且于 2023 年年报编制期间已完成控制权变更成为国有企业控股公司,公司根据国有企业对贸易业务的相关要求,对 2023年度贸易业务进行更加严格判断。公司 2023年大宗金属采购业务自用比例降低,公司按年审会计师要求从严判断公司在交易中身份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公司及子公司河南黄河旋风供应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供应中心”)部分贸易业务虽然在采购、销售等环节是根据市场情况自主确定交易价格,在销售环节的交易价格是参考交易时点的期货交易价格,并非是在采购价格基础上收取固定金额或比例的差价,据此年审会计师认为交易获得的商品所有权存在瞬时性。基于谨慎性原则,结合《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案例解析(2024)》中删除《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案例解析(2020)》中关于总额法确认业务收入的相关案例,以及年审机构的专业意见,分析判断在交易过程中对商品的控制权具有过渡性、瞬时性,对该部分业务按净额法列示,能更加客观、准确地披露会计信息、反映公司经济业务实质,并对 2023 年前三季度报告的营业收入、营业成本按照追溯重述法进行调整。
(3)请会计师结合问题(1)、(2),说明对相关贸易业务执行的审计程序和获取的审计证据,明确是否存在其他会计差错情形,以及前期出具的审计意见是否恰当。
2023 年审会计师(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意见:
针对上述问题,我们执行了如下审计程序:
(1)了解和评价管理层与贸易收入确认相关的关键内部控制的设计和运行有效性;
(2)访谈总经理、财务总监、相关业务人员,了解公司贸易业务开展的业务背景和原因;
(3)了解公司的定价策略、定价方法以及价格调整机制和营业收入的确认政策;
(4)检查公司贸易业务采购和销售的主要单据,包括合同、发票、交易凭证、银行回单、记账凭证等相关的支持性文件,识别与商品控制权取得与转移相关的条款及商业实质,评价贸易业务核算方式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5)获取公司销售明细表,统计贸易业务交易金额,核查贸易业务会计核算的准确性。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 2023 年贸易业务收入净额法确认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
2021、2022 年审会计师(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意见:
(一)核查程序
针对上述问题,我们在执行公司 2021 年度、 2022 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中,实施的审计程序及获取的审计证据包括但不限于:
(1)向公司管理层了解、询问关于公司贸易业务开展的背景、商业目的、主要内容、主要客户和供应商、结算方式和相关会计处理等;
(2)了解和评价公司管理层与贸易收入确认相关的关键内部控制的设计和运行有效性;
(3)了解公司贸易的定价策略、定价方法以及价格调整机制和营业收入的确认政策;
(4)获取和阅读公司贸易的销售合同、采购合同,分析销售合同中的履约义务、主要责任和风险承担的约定;
(5)检查公司贸易业务采购和销售的主要单据,包括发票、签收单、银行回单、记账凭证等相关的支持性文件,识别与商品控制权转移相关的条款,评价收入确认政策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6)获取公司贸易的销售成本明细表,统计贸易业务交易金额,核查各类贸易业务收入确认的准确性;
(7)通过公开信息查询贸易业务的主要供应商和客户,识别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二)核查结论
经核查,我们在 2021 年度和 2022 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中,不存在已发现未调整的重大会计差错, 2021 年度和 2022 年度出具的审计意见恰当。
2019、2020 年审会计师(大信会计师事务所)意见:
(一)核查程序
针对 2019 年和 2020 年相关贸易业务,我们执行的审计程序及获取的审计证据包括不限于:
(1)向管理层询问了解关于公司贸易业务开展的背景、商业目的、主要内容、主要客户和供应商、结算方式和相关会计处理等;
(2)了解和评价公司管理层与贸易收入确认相关的关键内部控制的设计和运行有效性;
(3)了解公司贸易的定价策略、定价方法以及价格调整机制和营业收入的确认政策;
(4)获取和阅读公司贸易的销售合同、采购合同,分析销售合同中的履约义务、主要责任和风险承担的约定;
(5)检查公司贸易业务采购和销售的主要单据,包含合同、发票、签收单、银行回单、记账凭证等相关的支持性文件,识别与商品控制权转移相关的条款,评价收入确认政策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6)获取公司销售明细表,统计贸易业务交易金额,核查各类贸易业务收入确认的准确性;
(7)通过公开信息查询贸易业务的主要供应商和客户,识别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二)核查结论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于 2019 年至 2020 年期间在向客户转让商品之前能够控制该商品,公司为主要责任人,按照总额法确认收入,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要求,不存在其他会计差错情形,出具的审计意见恰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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