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刚,财政部、证监会联合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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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23 22:1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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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1日,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发布修订后的《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办法》(下称《备案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修订后的《备案办法》提出三个鼓励性要求,包括质量控制体系有效运行3年以上、资产评估师人数超过40人、职业风险基金余额或职业责任保险累计赔偿限额不低于500万元,同时增加了现场核验等备案材料审核方式和备案注销机制。

禁止未备案执业

据了解,本次修订遵循两个原则,包括从严监管、问题导向。

修订后的《备案办法》将把紧备案入口、强化持续监管、畅通备案出口,通过严格备案管理穿透证券评估业务监管全过程,提升资产评估机构服务资本市场的质量和能力。同时,集中解决证券评估机构未备案执业、违规提供报告、超出胜任能力执业等关键突出问题,助力提升证券评估业务整体质量,发挥中介机构“看门人”作用。

本次修订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禁止未备案执业。明确未按规定备案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报告,不得用于证券业务活动,严禁未备案机构在资本市场“无照驾驶”。

二是明确备案管理要求。对资产评估机构设置了涵盖内部管理、质量管理、诚信情况等九个方面的备案要求,要求机构具备与证券评估业务相匹配的专业胜任能力、质量管理能力、风险应对能力等,更好保护资本市场投资者利益。

三是明确现场核验方式。在衔接备案要求、进一步提升备案材料要求的基础上,增加现场核验等备案材料审核方式,监管力度显著加大。

四是增加备案注销机制。明确依法终止营业、自行申请注销、虚假骗取备案、未持续满足备案条件且整改不到位等注销条款,推动不合规机构出清,同时设置再次备案要求,完善证券评估机构“能进能出”机制。

鼓励资产评估师人数超过40人

本次修订明确了备案要求,针对备案机构提出了三个鼓励性要求:

首先,质量控制体系健全并且运行良好,鼓励质量控制体系有效运行3年以上。其次,具备与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相匹配的执业人员,鼓励资产评估师人数超过40人,其中,过半数资产评估师连续执业3年以上,首席评估师、质量控制负责人具备10年以上评估经验且在本资产评估机构连续执业3年以上,过半数签名资产评估师和过半数项目审核人员具备连续5年以上证券评估业务经验等。再者,鼓励职业风险基金余额或者职业责任保险累计赔偿限额不低于500万元。

根据修订后的《备案办法》,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对资产评估机构提交的备案材料开展核验。备案核验通常采用书面方式,必要时采用现场核验其中首次备案应当进行现场核验。

为与新的备案要求相衔接,对于已完成首次备案的资产评估机构,如果涉嫌不满足《备案办法》关于内部管理、质量控制体系、执业人员、职业风险基金或职业责任保险、关键人员等要求,可以开展现场核验,经现场核验未持续满足本办法有关要求的,应当在6个月内完成整改并报送整改报告。未整改或者整改后仍未达到本办法有关要求的,将注销其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并予以公告。

行业集中度将有所提高

此外,修订后的《备案办法》还明确了注销情形:注销分为直接注销情形和特别关注及整改注销情形。一个自然年度未出具证券服务业务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未按规定完成重大事项备案或年度备案,将直接注销其证券服务业务备案并予以公告,如果后续再次备案,应自注销之日起至再次报送备案材料之日已满1年及以上。

对于备案材料或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资产评估机构或其法定代表人、首席评估师、质量控制负责人、签名资产评估师等人员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等情形,将直接注销其证券服务业务备案并予以公告,如果后续再次备案,应自注销之日起至再次报送备案材料之日已满3年及以上。

全文如下:

财政部办公厅 中国证监会办公厅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监督管理,规范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行为,财政部会同中国证监会对《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办法》(财资〔2020〕114号)进行了修订,研究起草了《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征求意见。相关单位和个人可以在7月21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官网中“财政法规意见征集信息管理系统”(网址:http://fgk.mof.gov.cn)提出意见。

2.通过电子邮件形式发送至邮箱:mashan@csrc.gov.cn,并请在邮件主题注明“反馈《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办法》意见”。

3.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3号财政部资产管理司(邮编:100820)或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A座中国证监会会计司(邮编:100033),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反馈《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办法》意见”。

反馈意见时,请注明单位名称(个人请注明姓名)和联系电话。单位和个人信息仅用于汇总、整理、沟通修改意见,不对外公开。

财政部办公厅 中国证监会办公厅

2024年6月18日

《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请点击下方“阅读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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