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AC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C科技”)为实现借壳上市,进行了“第一步购买上市公司股票——第二步股权置换——第三步资产回购”系列资产置换交易。其中的换股交易涉及错误适用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政策风险。
第一步购买上市公司股票。AC科技支付13.41亿现金,购买中国MK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MK集团”)及MK纤维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MK纤维集团”)持有的上市公司MK天鹅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MK天鹅”)29.8%股份。
第二步股权置换。AC科技将优质资产注入上市主体,即将持有的南京A公司100%股权和成都B公司100%股权置换给上市主体。以2014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某评估公司评估资产价值为17.09亿元,账面价值2.41亿元,AC科技产生的14.68亿元投资收益从2015年度开始按照5年分摊的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上市主体将持有的子公司100%股权给AC科技。以2014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某评估公司评估资产价值为10.82亿。差额部分6.27亿以现金补足。
AC科技因并未实际收到子公司应支付的6.27亿现金,将该交易视作对上市公司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分5年确认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每年确认293,691,083.1元。
第三步资产回购。根据AC科技与MK纤维集团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及《回购协议》所约定的回购价格计算方式,AC科技以4.74亿的价格,将子公司100%股权转让给MK纤维集团,产生投资损失6.08亿,工商变更完成于2016年。
企业在重组过程中,通常希望尽可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但需要根据具体交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判断是否符合优惠适用条件。上述的第二步交易,既不属于出资设立新企业,也不属于注资现存居民企业,因此经济实质为股权置换,即AC科技与上市公司间的股权置换交易。该交易不符合财税〔2014〕116号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分五年递延确认所得政策规定,AC科技不能适用分期确认所得的税收优惠政策。
【相关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2010年第19号)
第一条 企业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等)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
第一条 居民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五条 本通知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限于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设立新的居民企业,或将非货币性资产注入现存的居民企业。
摘自:《企业上市税务一本通》(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2024年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