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席投资官”旗下新媒体平台,原“中国私募股权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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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母基金研究中心
(ID:mjjyjzx)
摄影:Bob君
重大政策利好。
美元基金的投资迎来重大政策利好支持。
近日,商务部、外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人民银行、税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十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境外机构投资境内科技型企业的若干政策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
《若干措施》积极回应市场需求,既涉及境外机构“募投管退”各业务环节,也包括支持供需对接、畅通投资退出、便利享受优惠等政府管理服务。对VC/PE行业而言,美元基金的发展得到了大力支持。
商务部财务司负责人表示,创业投资、股权投资是境外机构与科技型企业合作的重要方式,境外机构在相关领域拥有丰富经验和专业特长。《若干措施》支持境外机构发挥自身优势,充分挖掘优质标的,促进投资高效对接。
结合商务部财务司负责人对《若干措施》的解读,母基金研究中心对其中亮点举措分析解读如下:
可以看出,上述措施对包括美元基金在内的境外机构投资释放了全方位利好,明确了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创业投资基金,与内资创业投资基金享受同等待遇。
并且,商务部财务司负责人表示,相关部门将结合科技型企业发展需求,积极支持境外机构在北京、上海、粤港澳大湾区三个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及西安、武汉、成渝三个区域科技创新中心加强发展经营,围绕前沿技术设立创业投资基金。此外,对于境外机构投资经营涉及的人员来华签证需求,外交部将通过对短期签证申请提供免预约“绿色通道”、支持办理长期签证等,便利其人员往来。
“美元基金要回来了。此前不少美元基金‘歇业’,由于投资不顺、外资LP受外部环境等多重因素影响缩减出资导致募资金额大幅下降,加之退出渠道不畅,让不少美元基金遇挫。最新政策极大地鼓励和支持了美元母基金与直投基金在境内的投资、管理与退出,可以预见的是将有一大批美元基金‘重回’市场。”某双币基金管理机构执行董事对母基金研究中心表示。
先来说说本次《若干措施》的重头戏:鼓励境外机构与境内相关机构、政府引导基金等加强合作,面向新一代信息技术、人工智能、量子科技、生物技术、新能源和未来能源、工业母机、航空及航天装备、电力装备、新材料、核心基础零部件和仪器仪表等领域和方向,设立母基金或专业化子基金。支持获境外机构投资的科技型企业,深化与相关国别的产业链合作。支持境外机构投资科技成果转化应用。
这可谓是明确了支持外资母基金与美元基金的发展,并且支持其投资科技成果转化应用。
此前美元基金在投资端的最大问题就是面临着“有钱没处花”、“硬科技投不进”的窘境。“ 很多硬科技优质项目都明确表示不接受美元基金的投资,这个比例可能要占到一半左右。这一方面有境外上市退出的问题,另外还有硬科技企业对投资机构出资背景的谨慎考量。我想在最新政策的鼓励支持下,应该会有很多科技企业改变对我们投资的态度了,投资沟通会更加顺利。”某美元VC机构人士对母基金研究中心直言。
上述“境外上市退出”的问题,本次《若干措施》亦有关注——能不能顺利、高效实现投资退出,是前期调研中境外机构普遍关注的问题,也是《若干措施》的重点内容。中国证监会等部门围绕境外上市、并购重组、份额转让等退出渠道,推出了一系列配套举措。
一是支持境外上市,相关部门将持续提高境外上市备案管理质效,加快备案办理进度,持续畅通科技型企业境外上市渠道。
二是鼓励并购重组,支持上市公司并购科技型企业,畅通投资机构退出渠道。未来,相关部门将继续推进并购重组市场化改革,发挥资本市场并购重组主渠道功能,为境外机构投资境内科技型企业提供畅通的退出渠道。商务部正牵头修订《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进一步放宽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限制。
三是将继续优化私募份额转让流程和定价机制,推动私募基金和区域性股权市场的协同发展,拓宽私募基金退出渠道,形成“投资—退出—再投资”良性循环。在此过程中,相关部门鼓励和支持境外机构发挥专业优势和特长,积极参与相关投资交易。
并且,在退出中,针对便利享受税收优惠,《若干措施》亦有安排。
据悉,根据中国与相关国家签订的税收协定,符合条件的境外机构投资境内上市公司,可享受所得税税收优惠。目前,境外机构参与所投上市公司分红派息时,需先提交《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信息报告表》,才可享受协定优惠待遇,否则将由上市公司代扣代缴,再事后申请补充享受优惠待遇并办理退税。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近期部分境外机构反映,在投资上市公司数量较多时,享受有关优惠待遇操作成本较高,总体不够便利。
针对境外机构需求,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商务部深入调研,积极研究进一步优化上市公司派息扣缴税款和结算程序。通过畅通政府部门、结算机构、上市公司信息交互,实现上市公司可直接按优惠规定对相关境外机构进行扣缴申报和派息,无需先行代扣代缴后再由境外机构申办退税,境外机构也无需每次向各个上市公司提交相关信息报告表。具体可见与《若干措施》配套发布的《便利境外机构享受有关税收的协定优惠操作指引》。
此外,《若干措施》中关于QFLP与境外机构发行人民币债券投入科技领域的举措,也备受境外机构关注。
有境外创投机构人士向媒体指出,这预示着未来相关部门一方面将扩大面向境内科技型企业股权投资的QFLP额度,甚至允许境外机构通过QFLP渠道投资单个境内科技型企业(允许项目直投);
另一方面或允许符合条件的境外大型PE机构在境内发行熊猫债募资,专门投向境内科技型企业。
此前,个别境外大型PE机构已探索先在境内发行熊猫债募资,再投资中国大型科技型企业的可行性。因为此举一方面能减少他们的自有资金支出,另一方面也能减少资金跨境兑换投资过程中的汇率风险。在《若干措施》发布后,这些境外大型PE机构的探索积极性可能水涨船高。
以下为全文(来源:商务部新闻办公室):
商务部等十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境外机构投资 境内科技型企业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商财发〔2024〕59 号
为进一步优化政策环境,积极吸引境外机构投资者加大 在华投资,更好支持境内科技型企业融资发展,商务部等十 部门研究制定了《关于进一步支持境外机构投资境内科技型 企业的若干政策措施》,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 组织实施。
商务部 外交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国人民银行
税务总局 金融监管总局
中国证监会 国家外汇局
2024年3月22日
关于进一步支持境外机构
投资境内科技型企业的若干政策措施
近年来,我国加快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持续扩大外 资市场准入,稳步推进金融领域对外开放,境外机构投资者 (以下简称境外机构)对境内各领域投资持续加大,在境内 金融市场的参与度显著提升,对经济高质量发展发挥了重要 作用。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推进高水平 开放,加大金融支持科技创新力度,便利和鼓励境外机构投 资境内科技型企业,重点支持初创期科技型企业融资发展, 现提出以下政策措施。
一、优化管理服务,便利机构投资经营
(一)便利申请准入。依法高效审批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QFII)及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资格申 请。持续优化相关管理要求,更好便利境外机构投资运作和 资金汇兑。
(二)优化外汇管理。完善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便利境 外机构开展境内股权投资。支持境外机构通过合格境外有限 合伙人(QFLP)方式,投资境内科技型企业。支持科技型企 业在跨境经营活动中,用足用好本外币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 理政策,提高资金运营效率,降低财务成本。
(三)实施差异化监管。对于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创业投资基金(企业),与内资创业投资基金(企业)享受同等2待遇,在登记备案、事项变更等方面实行区别于其他私募基 金的差异化自律管理。对合法募资、合规投资、诚信经营的 相关创业投资基金,在资金募集、投资运作、风险监测、现 场检查等方面实施差异化监督管理。
二、加大融资支持,丰富科创资金来源
(四)支持债券发行。支持符合条件的境外机构在华发 行人民币债券,并投入科技领域。
(五)拓宽融资渠道。支持境外机构投资的科技型企业 依法合规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积极扩大发行规模。全国推 广跨境融资便利化试点,将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纳入试点主体 范围,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在额度内自主借用外债,更好支 持企业创新发展。
(六)优化融资结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前提下, 支持境内银行与境外机构加强合作,规范探索“贷款+外部 直投”等业务模式,丰富科技金融产品服务。
三、加强交流合作,促进投资高效对接
(七)完善合作机制。支持境内外机构加强对接,联合设 立相关投资合作和沟通交流平台。健全支持科技型企业和项目 融资专项工作机制,实施“科技产业金融一体化”专项,发挥 硬科技属性评价、企业上市培育、地方政策配套等引导机制作 用,通过国家产融合作平台、创新创业大赛、公开路演平台等, 为境外机构挖掘和评估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提供服务。
(八)梳理需求清单。相关部门、地方、行业协会结合 自身职责定位,聚焦产业发展、企业培育和成果转化,积极 推动先进制造业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 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型中小企业以及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与 境外机构建立合作。
(九)提升合作水平。鼓励境外机构与境内相关机构、 政府引导基金等加强合作,面向新一代信息技术、人工智能、 量子科技、生物技术、新能源和未来能源、工业母机、航空 及航天装备、电力装备、新材料、核心基础零部件和仪器仪 表等领域和方向,设立母基金或专业化子基金。支持获境外 机构投资的科技型企业,深化与相关国别的产业链合作。支 持境外机构投资科技成果转化应用。
(十)便利人员往来。积极保障境外机构人员来华签证 需求,对于短期签证申请,提供免预约“绿色通道”、免采 指纹等便利。对符合条件的境外机构经营人员,支持其办理 长期签证。
(十一)鼓励本土化经营。支持境外机构在华加大经营 投入,通过设立办公室、组建在华团队等方式,提升本土化 经营水平。
四、完善退出机制,助力投资良性循环
(十二)支持境外上市。保持境外上市融资渠道畅通、 节奏稳定,依法合规加快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企业境外上市备4案。积极发挥香港金融市场接驳功能,支持科技型企业赴香 港上市。
(十三)鼓励并购重组。发挥资本市场并购重组主渠道 作用,支持上市公司综合运用股份、定向可转债等多种支付 工具,并购科技型企业,畅通并购退出渠道。修订《外国投 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进一步放宽投资条件。
(十四)推进私募基金份额转让试点。稳步推进私募股 权创投基金份额转让试点。鼓励境外机构发挥专业优势和特 长,积极参与投资交易。
(十五)保障汇出权益。依法保障境外机构在中国境内 的合法所得以人民币或外汇自由汇出。
(十六)便利享受税收优惠。优化上市公司派息扣缴税 款和结算程序,确认符合享受有关税收的协定规定优惠条件 的境外机构名单,畅通政府部门、结算机构、上市公司各方 信息交互,上市公司可直接按照优惠规定对相关境外机构进 行扣缴申报和派息。
请各有关部门高度重视、加强配合、整合资源、优化服 务,做好境外机构投资境内科技型企业各项工作,推动形成 综合化科技金融服务体系,营造更加优化的政策环境,更好 发挥金融对科技创新的支持作用,稳定投资预期,提振投资 信心。
(本文有删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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