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重要提示
本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年度报告全文,为全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证监会指定媒体仔细阅读年度报告全文。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报告的董事会会议。
非标准审计意见提示
□适用 √不适用
董事会审议的报告期利润分配预案或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适用 □不适用
是否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是 √否
公司经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预案为:以269,714,212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5.00元(含税),送红股0股(含税),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董事会决议通过的本报告期优先股利润分配预案
□适用 √不适用
二、公司基本情况
1、公司简介
2、报告期主要业务或产品简介
公司是一家电池精密结构件和汽车结构件研发及制造企业,经过二十七年的发展,已成长为领先的全球电池精密结构件龙头企业。公司产品主要分为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精密结构件、储能电池精密结构件、消费类电池精密结构件以及汽车零部件,广泛应用于汽车及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便携式通讯电子产品、电动工具、储能电站等众多行业领域。公司坚持定位于高端市场、采取重点领域的大客户战略,持续发展下游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和消费电子产品便携式锂电池行业的领先高端客户及知名客户,已与CATL、中创新航、亿纬锂能、欣旺达、力神等国内领先厂商以及LG、松下、特斯拉、Northvolt、ACC、三星等国外知名客户建立了长期稳定的战略合作关系。
3、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1) 近三年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是 □否
追溯调整或重述原因
会计政策变更
元
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及会计差错更正的情况
重要会计政策变更
1、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中“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
2022年11月30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财会[2022]31号,以下简称解释16号), 其中“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内容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本公司于2023年1月1日执行解释16号的该项规定,对于在首次施行解释16号的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即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月1日之间发生的适用解释16号的单项交易,本公司按照解释16号的规定进行调整。对于2022年1月1日因适用解释16号的单项交易而确认的租赁负债和使用权资产,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本公司按照解释16号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一一所得税》的规定,将累积影响数调整2022年1月1日的留存收益及其他相关财务报表项目。
因执行该项会计处理规定,本公司追溯调整了2022年1月1日合并财务报表的未经抵销的递延所得税资产2,908,978.81元、未经抵销的递延所得税负债2,672,719.70元,相关调整对本公司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的影响金额为236,259.11元,其中盈余公积为10,142.52元、未分配利润为226,116.59元;对少数股东权益的影响金额为0.00元。本公司母公司财务报表相应调整了2022年1月1日的未经抵销的递延所得税资产2,273,930.40元、未经抵销的递延所得税负债2,172,505.24元,相关调整对本公司母公司财务报表中股东权益的影响金额为101,425.16元,其中盈余公积为10,142.52元、未分配利润为91,282.64元。
2、本公司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一一非经常性损益(2023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3]65号)的规定重新界定2022年度非经常性损益,将使得2022年度扣除所得税后的非经常性损益净额减少0.00元,其中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非经常性损益净额减少0.00元,归属于少数股东的非经常性损益净额减少0.00元。
(2) 分季度主要会计数据
单位:元
上述财务指标或其加总数是否与公司已披露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相关财务指标存在重大差异
□是 √否
4、股本及股东情况
(1) 普通股股东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前十名股东参与转融通业务出借股份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单位:股
前十名股东较上期发生变化
√适用 □不适用
单位:股
(2) 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
(3) 以方框图形式披露公司与实际控制人之间的产权及控制关系
5、在年度报告批准报出日存续的债券情况
√适用 □不适用
(1) 债券基本信息
(2) 公司债券最新跟踪评级及评级变化情况
2023年6月2日,中证鹏元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通过对公司主体及其相关债券的信用状况进行跟踪分析和评估,确定维持公司主体信用等级为AA,维持“科利转债”的信用等级为AA,评级展望为稳定。(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6月3日在巨潮资讯网发布的《2022年深圳市科达利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2023年跟踪评级报告》)。
(3) 截至报告期末公司近2年的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三、重要事项
1、向海外全资子公司增加投资
2023年9月26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八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全资子公司德国科达利增资的议案》,同意公司拟使用自筹资金不超过3,000万欧元向海外全资子公司德国科达利增加投资。本次增资部分将用于德国科达利新增产线的工程建设、机器设备购置以及补充流动资金。本次增资完成后,德国科达利投资总额由6,000万欧元增加至9,000万欧元;2023年10月26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九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全资子公司匈牙利科达利增资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自筹资金不超过3,200万欧元向海外全资子公司匈牙利科达利增加投资。本次增资部分将用于匈牙利科达利新增产线的工程建设、机器设备购置以及补充流动资金。本次增资完成后,匈牙利科达利投资总额由4,000万欧元增加至7,200万欧元。前述事项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的相关公告。
2、完成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经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深圳市科达利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356号)核准,公司向24名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33,471,626股,本次发行新增股份于2023年8月2日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完成股份登记、托管等手续,并于2023年8月15日在深交所上市。前述事项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的相关公告。
3、完成董事会、监事会换届并聘任经营层
报告期内,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监事会任期已届满,2023年12月12日,公司完成董事会、监事会换届选举工作。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由励建立先生、励建炬先生、石会峰先生、胡殿君先生、张玉箱女士、赖向东先生、张文魁先生七位董事组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由黎安明先生、李燎原先生、王泥生先生三位监事组成。2023年12月12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总裁的议案》《关于聘任副总裁的议案》《关于聘任财务总监的议案》《关于聘任董事会秘书的议案》,聘任励建炬先生担任公司总裁,石会峰先生、熊正利先生、赵善华先生、聂于军先生、陈小波先生、罗丽娇女士担任公司副总裁,石会峰先生担任公司财务总监,罗丽娇女士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前述事项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的相关公告。
证券代码:002850 证券简称:科达利 公告编号:2024-011
债券代码:127066 债券简称:科利转债
深圳市科达利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科达利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司2023年利润分配方案的基本情况
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容诚审字[2024]518Z0352号《公司2023年度审计报告》确认,2023年度公司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200,845,519.70元,母公司实现净利润745,081,592.27元(人民币,下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按税后净利润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当法定盈余公积累计金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时,可不再提取,2023年度母公司提取法定盈余公积为17,635,415.35元,截至2023年12月31日,母公司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2,001,203,162.7元,公司合并层面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3,409,587,070.48元。
根据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一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公司章程》《公司未来三年(2022-2024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2023年度实际生产经营情况及未来发展前景,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拟定为:以公司2023年12月31日总股本269,714,212股为基数,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5.00元(含税),预计派发现金股利总额为人民币404,571,318.00元,2023年度公司不送红股,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该方案拟定的现金分红总额占2023年度公司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33.69%。
二、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的合法性、合规性及合理性
本次利润分配预案是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综合考虑公司的经营发展及广大投资者的利益等因素提出的,符合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一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公司章程》《公司未来三年(2022-2024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等相关规定,有利于公司的长期发展,具备合法性、合规性及合理性。公司的现金分红水平与所处行业上市公司平均水平不存在重大差异。
三、监事会审议意见